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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在专利申请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4-11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文件
 
粤知协〔2008〕4号  

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
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在专利申请量统计
中扣除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深圳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
  为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维护正常专利工作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8月27日发布《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7年12月29日又发出了《关于在专利申请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7〕182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在专利申请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并将结果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我省专利申请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规定》及《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及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应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引导公众和专利代理机构依法提交专利申请,坚决杜绝非正常专利申请现象出现;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应严格控制并认真审查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或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严防以非正常申请专利骗取资助或奖励的现象发生;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和深圳代办处发现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在报告国家知识局时应同时报送我局;
  四、全省各专利代理机构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必要时由广东省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根据《专利代理惩戒规则(暂行)》的规定给予相应惩戒;
  五、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有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地级以上市,我局将在其专利申请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将有关情况通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并在我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张生,电话:020-87680592)

主题词:专利 申请 通知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1日印发

 


 
 
  200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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