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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专利代理行业自律公约(2014年最新)
  发布日期: 2014-11-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区专利代理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提升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依法促进和保障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的专利代理行业是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专利许可、解决专利纠纷以及与专利事务相关的其他活动的行业的总称。
        第三条 本公约是指导南海区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所属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南海区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所属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是否符合专利代理职业规范的标准,是对违约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所属专利代理人进行处理的依据。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国家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专利代理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专利代理人职业的声誉,尊重同行,同业互助,积极推动专利代理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七条 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八条 自觉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技术秘密以及法律要求保守的秘密。

第三章 业务承揽准则

        第九条 应当向委托人解释专利保护的类别、对象和授权条件;
        第十条 应当为委托人提出自己的专业的专利保护方案及专利代理意见;
        第十一条 应当向委托人解释各种专利申请的流程、费用,尤其是可能出现的问题及风险;
        第十二条 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合同,向委托人明确专利代理委托中的费用、事项、终止期限以及各阶段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服务要求,应当明确拒绝;
        第十四条 不承接明显属于现有技术的专利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不承接明显不能完成或无法完成的专利代理业务。

第四章 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提供详细准确的申请人、发明人等专利代理所需的著录信息,以及具体经办人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须及时告知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独立权利要求书,应当是对实施例的概括;
        第十八条 不得直接采用或仅简单修改发明人或专利联系人撰写的专利文档作为正式的专利申请文件;
        第十九条 专利申请文件必须经由代理机构的质量审核人员以及委托人的审核、确认后方可正式递交;
        第二十条 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不得交由委托人一方独自完成直接提交;
        第二十一条 不得擅自代替委托人放弃或终止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第二十二条 专利代理的答复官方的文件,应当交由委托人审核、确认方可递交;
        第二十三条 涉及权利或利益丧失的官方中间文件,必须及时转交申请人或权利人;
        第二十四条 专利代理过程中涉及权利或利益的放弃,必须由委托人决定和指示。
        第二十五条 应当建立安全、及时、便捷的专利流程管理体制及机制;
        第二十六条 应当提供了解、掌握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管理状态,及时办理费用缴纳、回文传递的流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代理机构在流程管理工程中,所服务的具体事项、阶段以及所能承担的服务义务。
        第二十八条 若案件量每年达到两百件的代理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例如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内部自动化网络办公系统;客户管理系统等。

第五章 执行公约

        第二十九条 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专利代理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组织整理成员单位各类专利申请和授权统计情况、受表彰、受批评、受惩戒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信息,对成员单位进行督促管理。
        第三十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协会进行调查;协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协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或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该机构或专利代理人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不定期对南海地区的专利申请服务质量予以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开发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15日内由佛山市南海区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协会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我区专利代理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由佛山市南海区知识产权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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